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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ASTM F963兒童推車標準ASTM F833
    作者:世通檢測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流量:5730 發(fā)布時間:2012/10/22 15:04:42

    美國ASTM F963提出了推車和嬰兒車的安全性能要求、測試方法和標識要求,以尺可 能地減小此類產品產生的危險。

     

    1)通用要求:在按照本標準進行試驗,均不得出現16CFR1500.4816CFR1500.49規(guī)定的危險尖端和邊緣。

     

    2)小零件:在按照美國ASTM F963認證標準進行試驗前后不得出現16CFR1501規(guī)定的小零件。

     

    3)化學性質:產品上的油漆和表面涂層應符合16CFR1313。

     

    4)材質:測試前,所有暴露的木制部件應光滑,無毛刺。

     

    5)鎖定機構:可折疊的產品應設計鎖定機構或其他結構以防止產品在安置于生產商推薦的使用位置時突然折疊。具有防止以外折疊的鎖定機構的產品應進行測試。在測試中和測試結束時,產品仍應鎖定在生產商推薦的使用位置。

     

    6折疊機構:嬰兒車如果有在中間折疊的鉸鏈用于將產品保持在正常使用位置的,應需要兩個不同、獨立動作才能操作折疊動作。

     

    7)開口:在厚度小于9.53mm0.375in)的硬質材料上完全穿透的開孔或開槽,如果 能通過5.33mm0.210in)直徑的圓桿,則應也能通過9.53mm0.375in)直徑的圓桿。厚度小于9.53mm0.375in)的硬質材料上的開孔或開槽,如果尺寸在5.33mm0.210in)和9.53mm0.375in)之間,但是受到其他硬質表面的作用插入深入不超過9.53mm0.375in),則是允許的。測試時產品應處于生產商推薦的使用位置。

     

    8)剪切、切割、擠傷:當產品處于生產商推薦的使用位置時,其設計和結構應能防止乘騎者因部件轉動、固定點、滑動、節(jié)點、折疊或其他活動件產生的剪切、切割、擠傷傷害。硬質部件在其活動范圍內的可觸及邊緣如能插入大于5.33mm0.210in)直徑的圓桿,但不能插入9.53mm0.375in)直徑的圓桿,也能引起剪切、切割、擠傷的危險,則不允許。以上要求不適用于附件的調節(jié),比如遮陽蓬,存貯門,籃子等。

     

    9)暴露的螺線彈簧:乘坐者可觸及的暴露螺線彈簧,如果簧圈之閭的間隙在靜態(tài)負載試驗時大于等于5.33mm0.210in),則彈簧應被覆蓋或采取其他防止陷入傷害的設計。

     

    10)保護性元件:對于兒童不能用食指和拇指或牙齒抓住,咬住的元件,對銳利邊緣,銳利尖端、間隙起保護作用的蓋帽、套子、插頭等或者與相鄰車體元件之間間隙大于等于 1.00mm0.040in)的元件,在進行拉力測試時不能脫落。

     

    11)剎車要求:產品應有剎車裝置。在測試時,剎車裝置應生效并且能防止被剎車輪轉動大于90°。當兒童根據使用說明處于車內時。剎車裝置不能被兒童松開。

     

    12)靜態(tài)負載;推車應能承受222N50lbf)的靜態(tài)負載,負載施加的位置應大約處于乘坐者位置居中。嬰兒車應能承受440N100lbf)的靜態(tài)負載,負載施加的位置應大約處于乘坐者位置居中。兩用推車/嬰兒車應根據產品安裝的情況施加合適的靜態(tài)負載。所有情況均應測試。嬰兒車上的可增加的座位應承受220N50lbf)的靜態(tài)負載,負載施加的位置應大約處于乘坐者位置居中。測試后不能出現本標準規(guī)定的不可接受情況。如果有多個乘坐位置,則應同時對每個乘坐位置施加規(guī)定的負載

     

    13)穩(wěn)定性:在測試時產品應在保持相應的測試面上,不得傾翻。產品在傾斜測試面上應保持在生產商推薦的位置上。如果有多個乘坐位置,則應在最不利或最易于不合格的位置上施加規(guī)定的負載。品上由生產商提供的用于攜帶包裝材料的附件應在空載和滿載情況下分別測試,測試時乘坐位置施加規(guī)定的負載。

     

    14)限位系統:本標準所有適用的產品,除僅供嬰兒用的推車外,均應裝有限位系統, 限位系統應有足夠的連接強度以防止在正常使用中脫開。限位系統應包括腰部和襠部限制。

     

    15美國ASTM F963認證要求推車:如果僅供嬰兒用,則不需要限位系統。.如果有坐起靠背附件或其他元件表明可供比嬰兒大的兒童使用,則必須有限位系統。

     

    16)嬰兒車:限位系統應預裝在嬰兒車的某個部件上。

     

    17)兩用推車/嬰兒車:應按照相應的推車和嬰兒車的功能安裝限位系統。

     

    18) 限位系統:所有限位系統進行測試。離近機構分離或滑動不得超過25mm1in)。拉環(huán)不應在連接點脫落。測試結束時,CAMI的測試人應完全松開。限位系統的移動不能超過51mm2in)。

     

    19)乘坐者保持力:推車或者具有傾斜推車位置的兩用推車/嬰兒車在處于座位位置時,測試時,在乘坐者保持方向上緣以下的有界外部開口(孔洞)應能完全通過測試探頭。

     

    20)具有傾斜推車位置的產品應有不可拆卸的部件以保證其符合標準的要求,除非只有在安裝上可拆卸部件時,產品才能調節(jié)至傾斜推車位置。

     

    21)不可拆卸:是指乘坐者保持空間,只有在產品被破壞或使用工具時才能被拆下。

     

    22嬰兒車上汽車座位的連接裝置:連接裝置在測試時產品上不得出現破裂部件,不允許汽車座位完全從嬰兒車上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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